5月十大牛股出炉:中邮科技逾157%涨幅问鼎榜首
5月十大牛股出炉:中邮科技逾157%涨幅问鼎榜首
5月十大牛股出炉:中邮科技逾157%涨幅问鼎榜首红星资本局6月2日(rì)消息,今年4月25日,全国首例(shǒulì)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,在上海金融法院宣判(xuānpàn)。金力泰(300225.SZ)原董事长兼总裁袁翔以及现董事长兼总裁罗甸,一审被判共同赔偿两名(liǎngmíng)原告投资损失共计78.35万元(wànyuán)。金力泰因尽到基本审查义务,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近日,红星资本局(jú)注意(zhùyì)到,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全文,案件更多细节随之曝光。其中,袁翔、罗甸(luódiàn)此前银行存款上共计1.5亿元的资金从何而来又何以骗过外界,判决书引出了一名(yīmíng)案外人。
6月1日,该案其中一名原告的代理律师、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博告诉红星(hóngxīng)资本局,该案一审判决已于5月中旬生效,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,目前双方正在就被告履行判决义务事宜(shìyí)进行(jìnxíng)沟通。
资料图(tú) 图据ICphoto
承诺增持(zēngchí)3亿元未兑现
一审(yīshěn)被判赔偿70多万元
回顾此案,2021年(nián)6月(yuè)15日(rì),金力泰公告称,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、控股子公司(zigōngsī)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罗甸计划在(zài)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,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.5亿元、合计不低于3亿元。2021年11月27日、2022年5月27日,金力泰两次公告称,袁翔和罗甸对增持计划进行(jìnxíng)延期,最终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。
然而,截至2022年9月30日,袁翔、罗甸二人在增持(zēngchí)承诺期间内实际增持金力泰股份(gǔfèn)0股,增持金额为0元。对此,金力泰给出的原因是:增持主体积极筹措(chóucuò)增持资金,但由于本次增持所需资金量较大,未能完成(wánchéng)资金筹措。
承诺(chéngnuò)增持却爽约,这(zhè)也(yě)成为金力泰与袁翔、罗甸被投资者诉至法院的缘由。2024年5月24日,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、郑某某诉被告金力泰、袁某、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。两名原告称,自己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力泰股票,并认为袁、罗二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其(qí)投资损失(sǔnshī),故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(gòngjì)900余万元。
4月25日,上海金融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:经(jīng)委托第三方(dìsānfāng)机构损失核定,判令被告袁某、罗某(luómǒu)共同赔偿两名原告投资损失分别为50.61万元、27.74万元,共计78.35万元。
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(shěnlǐ)认为,袁某、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(wú)资金(zījīn)准备,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,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(shíyǐ)过桥资金制作“虚假”存款证明,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。袁某、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,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(wùdǎo),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,故虚假陈述(chénshù)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。
公开信息显示,因未履行增持承诺,2022年12月,深交所发布《关于对袁翔、罗甸(luódiàn)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(de)决定》,其中(qízhōng)提到:根据金力泰前期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复,截至2021年12月7日(rì),袁翔、罗甸分别拥有存款(cúnkuǎn)7000万元、8000万元,当事人表示(biǎoshì)有能力履行增持计划,但该二人在第二次延期增持计划届满后仍未进行增持,市场影响恶劣。
2024年7月,袁翔辞去(cíqù)金力泰董事长、总裁(zǒngcái)、战略委员会(wěiyuánhuì)主任委员职务,又于2024年12月辞去公司董事职务。罗甸则在去年7月接替袁翔,出任公司董事长、总裁至今。
自称(zìchēng)案外人提供1.5亿元完成存款证明
法院(fǎyuàn)认为不具有商业合理性
红星资本局注意到,该案一审宣判(xuānpàn)后,袁、罗二人(èrrén)以过桥资金制作“虚假”存款证明这一细节曾引发投资者关注。
近日,裁判文书网披露(pīlù)了一份刘某1等与某某公司(gōngsī)1等证券虚假陈述(chénshù)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。该判决书未公开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,不过,红星资本局比对案号(hào)、案情等细节得知,这份判决书正是前述金力泰案一审判决书。
红星资本局梳理判决书(pànjuéshū)发现,在证明自身积极筹措增持(zēngchí)资金方面(fāngmiàn),袁、罗二人提交的证据包括与(yǔ)公司财务顾问沟通融资方案的微信聊天记录、与其他公司签署的《保密协议》《商业保密协议》等,但部分证据因前后矛盾或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被不予采纳。
当被问及在作出(zuòchū)承诺时(shí)是否具有合理的资金筹措(chóucuò)安排和准备时,袁翔、罗甸曾述称,在增持计划公布时,已与案外人宋某(现已死亡)口头沟通初步确定了满足(mǎnzú)增持计划最低要求的资金,宋某愿意向其提供资金1.5亿元,再通过设立信托计划、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按照1:1的比例进行配资募集(mùjí)资金。
然而,经进一步询问宋某(sòngmǒu)(sòngmǒu)的身份和还款安排,袁翔、罗甸称,宋某是其朋友,“资金雄厚,双方没有(méiyǒu)谈及具体还款期限,后续先还利息即可”。
对此,法院认为,袁、罗二人(èrrén)未能提供任何其(qí)与宋某之间的沟通记录以佐证其所(suǒ)述内容的真实性,宋某生前系多家企业的股东、法定代表人,袁、罗二人所称“基于朋友关系提供资金”“不事先安排还款计划(jìhuà)(jìhuà)”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。此外,关于通过(tōngguò)“设立信托计划、资产管理计划”筹措资金的主张,该二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公开(gōngkāi)承诺前及首次承诺增持期间与任何相关方开展过实质性磋商,且直至本案诉讼,也未设立任何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。
不仅如此,袁翔、罗甸曾陈述称,其(qí)此前分别拥有的(de)7000万元、8000万元存款(cúnkuǎn),均由宋某提供,完成存款证明后当日即转回(zhuǎnhuí)给宋某。法院认为,袁某(yuánmǒu)、罗某在自身没有资金筹备的情况下,为应对交易所质询,以短期过桥(guòqiáo)资金的方式开具了银行存款证明,有意隐瞒账户资金真实情况,并向公众告知其拥有存款共计1.5亿余元,与事实明显不符。
结合(jiéhé)本案其他事实,法院认为,袁某、罗某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的(de)行为不具有可免责事由。
金力泰还面临近百起投资者诉讼案(sùsòngàn)
6月1日,该案(gāiàn)其中一名原告的代理律师、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博告诉红星资本局,该案一审判决(yīshěnpànjué)已于5月中旬生效,原被告(yuánbèigào)双方均未上诉,目前双方正在就被告履行判决义务事宜进行沟通。
“对于后续的(de)平行案件,投资者把交易流水交给法院进行损失核算,法院会参照示范性案件的争议焦点(jiāodiǎn)进行审理,有可能按照核定损失结果组织调解(tiáojiě)结案,这样大大简化(dàdàjiǎnhuà)了平行案件投资者的维权成本。”刘博说道。
红星资本局注意到,该案一审宣判当天,金力泰公告称,截至当日,公司合计收到(shōudào)103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的投资者诉讼,其中7人已(yǐ)撤诉(chèsù)。除上述已一审判决案件(ànjiàn)外,其余案件尚未开庭审理。该公告未提及其余96名自然人相关诉讼的金额。
根据(gēnjù)金力(jīnlì)泰3月27日的公告,彼时公司收到的103名自然人投资者诉讼中有2人已撤诉(chèsù),其余101起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共计5272.97万元。
5月26日,金力泰公告称,原定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2024年年报和2025年一季报因财务信息等(děng)相关重要事项未能(wèinéng)完成核实查证程序,导致无法按时披露。公司股票(gǔpiào)已自5月6日开市起(qǐ)停牌。若(ruò)公司在股票停牌后两个月内仍(réng)未披露2024年年报,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;若在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,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。
红星(hóngxīng)新闻记者 蒋紫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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红星资本局6月2日(rì)消息,今年4月25日,全国首例(shǒulì)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,在上海金融法院宣判(xuānpàn)。金力泰(300225.SZ)原董事长兼总裁袁翔以及现董事长兼总裁罗甸,一审被判共同赔偿两名(liǎngmíng)原告投资损失共计78.35万元(wànyuán)。金力泰因尽到基本审查义务,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近日,红星资本局(jú)注意(zhùyì)到,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全文,案件更多细节随之曝光。其中,袁翔、罗甸(luódiàn)此前银行存款上共计1.5亿元的资金从何而来又何以骗过外界,判决书引出了一名(yīmíng)案外人。
6月1日,该案其中一名原告的代理律师、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博告诉红星(hóngxīng)资本局,该案一审判决已于5月中旬生效,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,目前双方正在就被告履行判决义务事宜(shìyí)进行(jìnxíng)沟通。
资料图(tú) 图据ICphoto
承诺增持(zēngchí)3亿元未兑现
一审(yīshěn)被判赔偿70多万元
回顾此案,2021年(nián)6月(yuè)15日(rì),金力泰公告称,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、控股子公司(zigōngsī)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罗甸计划在(zài)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,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.5亿元、合计不低于3亿元。2021年11月27日、2022年5月27日,金力泰两次公告称,袁翔和罗甸对增持计划进行(jìnxíng)延期,最终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。
然而,截至2022年9月30日,袁翔、罗甸二人在增持(zēngchí)承诺期间内实际增持金力泰股份(gǔfèn)0股,增持金额为0元。对此,金力泰给出的原因是:增持主体积极筹措(chóucuò)增持资金,但由于本次增持所需资金量较大,未能完成(wánchéng)资金筹措。
承诺(chéngnuò)增持却爽约,这(zhè)也(yě)成为金力泰与袁翔、罗甸被投资者诉至法院的缘由。2024年5月24日,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、郑某某诉被告金力泰、袁某、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。两名原告称,自己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力泰股票,并认为袁、罗二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其(qí)投资损失(sǔnshī),故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(gòngjì)900余万元。
4月25日,上海金融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:经(jīng)委托第三方(dìsānfāng)机构损失核定,判令被告袁某、罗某(luómǒu)共同赔偿两名原告投资损失分别为50.61万元、27.74万元,共计78.35万元。
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(shěnlǐ)认为,袁某、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(wú)资金(zījīn)准备,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,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(shíyǐ)过桥资金制作“虚假”存款证明,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。袁某、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,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(wùdǎo),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,故虚假陈述(chénshù)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。
公开信息显示,因未履行增持承诺,2022年12月,深交所发布《关于对袁翔、罗甸(luódiàn)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(de)决定》,其中(qízhōng)提到:根据金力泰前期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复,截至2021年12月7日(rì),袁翔、罗甸分别拥有存款(cúnkuǎn)7000万元、8000万元,当事人表示(biǎoshì)有能力履行增持计划,但该二人在第二次延期增持计划届满后仍未进行增持,市场影响恶劣。
2024年7月,袁翔辞去(cíqù)金力泰董事长、总裁(zǒngcái)、战略委员会(wěiyuánhuì)主任委员职务,又于2024年12月辞去公司董事职务。罗甸则在去年7月接替袁翔,出任公司董事长、总裁至今。
自称(zìchēng)案外人提供1.5亿元完成存款证明
法院(fǎyuàn)认为不具有商业合理性
红星资本局注意到,该案一审宣判(xuānpàn)后,袁、罗二人(èrrén)以过桥资金制作“虚假”存款证明这一细节曾引发投资者关注。
近日,裁判文书网披露(pīlù)了一份刘某1等与某某公司(gōngsī)1等证券虚假陈述(chénshù)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。该判决书未公开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,不过,红星资本局比对案号(hào)、案情等细节得知,这份判决书正是前述金力泰案一审判决书。
红星资本局梳理判决书(pànjuéshū)发现,在证明自身积极筹措增持(zēngchí)资金方面(fāngmiàn),袁、罗二人提交的证据包括与(yǔ)公司财务顾问沟通融资方案的微信聊天记录、与其他公司签署的《保密协议》《商业保密协议》等,但部分证据因前后矛盾或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被不予采纳。
当被问及在作出(zuòchū)承诺时(shí)是否具有合理的资金筹措(chóucuò)安排和准备时,袁翔、罗甸曾述称,在增持计划公布时,已与案外人宋某(现已死亡)口头沟通初步确定了满足(mǎnzú)增持计划最低要求的资金,宋某愿意向其提供资金1.5亿元,再通过设立信托计划、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按照1:1的比例进行配资募集(mùjí)资金。
然而,经进一步询问宋某(sòngmǒu)(sòngmǒu)的身份和还款安排,袁翔、罗甸称,宋某是其朋友,“资金雄厚,双方没有(méiyǒu)谈及具体还款期限,后续先还利息即可”。
对此,法院认为,袁、罗二人(èrrén)未能提供任何其(qí)与宋某之间的沟通记录以佐证其所(suǒ)述内容的真实性,宋某生前系多家企业的股东、法定代表人,袁、罗二人所称“基于朋友关系提供资金”“不事先安排还款计划(jìhuà)(jìhuà)”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。此外,关于通过(tōngguò)“设立信托计划、资产管理计划”筹措资金的主张,该二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公开(gōngkāi)承诺前及首次承诺增持期间与任何相关方开展过实质性磋商,且直至本案诉讼,也未设立任何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。
不仅如此,袁翔、罗甸曾陈述称,其(qí)此前分别拥有的(de)7000万元、8000万元存款(cúnkuǎn),均由宋某提供,完成存款证明后当日即转回(zhuǎnhuí)给宋某。法院认为,袁某(yuánmǒu)、罗某在自身没有资金筹备的情况下,为应对交易所质询,以短期过桥(guòqiáo)资金的方式开具了银行存款证明,有意隐瞒账户资金真实情况,并向公众告知其拥有存款共计1.5亿余元,与事实明显不符。
结合(jiéhé)本案其他事实,法院认为,袁某、罗某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的(de)行为不具有可免责事由。
金力泰还面临近百起投资者诉讼案(sùsòngàn)
6月1日,该案(gāiàn)其中一名原告的代理律师、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博告诉红星资本局,该案一审判决(yīshěnpànjué)已于5月中旬生效,原被告(yuánbèigào)双方均未上诉,目前双方正在就被告履行判决义务事宜进行沟通。
“对于后续的(de)平行案件,投资者把交易流水交给法院进行损失核算,法院会参照示范性案件的争议焦点(jiāodiǎn)进行审理,有可能按照核定损失结果组织调解(tiáojiě)结案,这样大大简化(dàdàjiǎnhuà)了平行案件投资者的维权成本。”刘博说道。
红星资本局注意到,该案一审宣判当天,金力泰公告称,截至当日,公司合计收到(shōudào)103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的投资者诉讼,其中7人已(yǐ)撤诉(chèsù)。除上述已一审判决案件(ànjiàn)外,其余案件尚未开庭审理。该公告未提及其余96名自然人相关诉讼的金额。
根据(gēnjù)金力(jīnlì)泰3月27日的公告,彼时公司收到的103名自然人投资者诉讼中有2人已撤诉(chèsù),其余101起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共计5272.97万元。
5月26日,金力泰公告称,原定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2024年年报和2025年一季报因财务信息等(děng)相关重要事项未能(wèinéng)完成核实查证程序,导致无法按时披露。公司股票(gǔpiào)已自5月6日开市起(qǐ)停牌。若(ruò)公司在股票停牌后两个月内仍(réng)未披露2024年年报,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;若在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,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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